
.42 元,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.22%、57.59%;利润总 额分别虚增2,671,775.59 元、1,986,036.25 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.77%、12.10%。 天津证监局认为,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、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)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“虚假记载”。天津证监局决定:对天津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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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6:44:11